謝龍介30日質詢黃麟倫時提到,大法官認為死刑剝奪生命的最嚴重刑罰,所以只能用於「最嚴重罪行」,大法官強調判決須採「一致決」。而大法官也在憲法法庭中,具體舉例隨機殺人、無差別殺人與手段極端殘忍,才屬「最嚴重罪行」。
謝龍介還找了二個案例,詢問黃麟倫,第一個是某詐騙集團的蘇姓上線,因不滿被兩名手下將其供出,持槍屠殺兩名手下;第二個是台南二位警察,追捕竊車嫌犯時,遭嫌犯持刀砍殺十七刀、卅八刀,最終兩警傷重送醫不治。這樣是否「最嚴重罪行」?黃麟倫答詢表示,要看個別情形,當時實際的所有經過。
面對黃麟倫的回應,謝龍介直呼,哪怕他提出來的兩個都是實際案件,兩案後續結果是,第一個不判死、第二個到現在二審還不敢判死,「顯然蓄意殺人、臨時起意殺人不會判死,現在大法官已經定錨,恐怕以後三審法院更不會判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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