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向大家討論,關於有限公司的股東,是否可以請求查看公司帳冊的問題!而如果請求查看帳冊卻被拒絕,此時又應該怎麼處理呢?詳細請看以下的討論:
【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有請求查看帳冊之權利】
A與B之前與其他股東,一同成立了一家有限公司,約定由B擔任公司董事與代表人,由A負責保管該公司的帳戶,共同進行相關的投資專案。若A現在欲調閱公司其他財報資料,但遭B無理由拒絕並妨礙調閱,則A有何權利?
一、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有什麼請求查閱帳冊的權利呢?
公司法第109條
第1項: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48條之規定。
第2項:不執行業務之股東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
第3項:規避、妨礙或拒絕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監察權者,代表公司之董事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法第48條
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
有限公司,由執行業務的股東(董事)、不執行業務的股東,兩者所組成,前者有權執行與代表有限公司的業務,後者則是有權監督前者的行為,以達到執行者與監督者兩者相互制衡的效果。
而不執行業務股東的監督權,主要規定於公司法第109條第1項,於不執行業務股東想知道公司的營運狀況與財務狀況時,可以準用同法第48條行使監察權,隨時向執行業務股東(董事)質詢公司的營業情形,並可以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與查閱財產文件、賬簿、表冊等等。
此時,如果執行業務股東(董事),妨礙不執行業務股東依照上述規定行使監察權時,依照第109條第3項規定,代表公司的董事,可能會被處以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二、法院如何看待今天的案例呢?
(1)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有保管帳戶的權利就無權查帳嗎?
依照現今最高法院的見解,只要不是董事的股東,即屬於不執行業務的股東,而有行使監察權的權利,後續在法院依「公司變更登記表」,查明B為公司唯一的董事與代表人、而A僅為公司股東時,法院即認定A基於不執行業務的股東的身分,而有監督權可以來向B行使查帳的權利,這與A實際上是否有掌握公司財務的權利無關。
(2)可以已選任檢查人為理由,拒絕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查帳嗎?
法院指出,有限公司「選任檢查人」,是少數股東可以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來檢查公司帳目業務與財產,屬於司法監督的範圍;而「不執行業務股東請求查帳」,是公司組織監察權的運作,屬於內部治理的範圍。這兩者事實上並沒有衝突,因此,法院認定B不得透過公司已經有選任檢查人為理由,拒絕A請求閱覽帳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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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東可以請求查看公司帳冊嗎?〉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668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