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電動二輪車自111年11月30日起納管,依照公布修正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之1第4項規定,應於實施日後2年內,依規定登記、領用、懸掛牌照;交通局提醒11月30日起未掛牌上路者,將依同條例規定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行駛。
交通局交通安全科科長林碧芬指出,在道路上常可見民眾騎乘電動自行車,即是微型電動二輪車,還有不少人違規改裝遭警方及監理單位攔檢舉發,新北警統計今年截至10月15日已取締違規微型電動二輪車2,901件;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車主應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後發給號牌及行車執照,並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及騎乘時需配戴合格的安全帽。
交通局呼籲尚未領用牌照的車主應儘速洽當地監理機關辦理,未領用牌照而於道路行駛及停車者,將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1條規定,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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