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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日本嚴管私家偵探 台灣徵信業為何仍無專法可循

日本嚴管私家偵探  台灣徵信業為何仍無專法可循

在日本,若想開一間偵探社,並非完成工商登記、印製名片後便能自稱私家偵探,而是必須要依法向主管機關辦理開業申報,讓警方知道這間偵探社業者的存在。這項管理制度已運行將近20年,而在海峽的另一端,台灣的徵信業至今仍循著一般公司行號的商業登記流程成立,沒有任何前置審查或專責主管機關監督。

兩國人民同樣有合法蒐證、尋人、背景查核等服務需求,卻走在截然不同的制度上。這些落差正是台灣偵探職業總會近年持續倡議「私家偵探專法」的核心理由之一。

從亂象失控到議員立法  日本「探偵業法」的誕生

日本探偵業法的誕生,源於一場長達十餘年的行業失控。根據日本警察廳平成15年(2003)底的調查,全國從事興信、調查業務的業者已從1994年的2,348家,暴增至5,110家,短短不到10年成長超過一倍。這不僅反映了當時離婚率攀升、失蹤人口增加,以及訴訟社會化帶來的蒐證需求,更隨著業者暴增而逐漸失控。與探偵、興信相關的申訴案件數,從2000年的844件,一路攀升到2003年的1,357件,短短三年幾近翻倍。其中,不乏業者在執行任務時,掌握委託人的個資及隱私,進而勒索恐嚇、以違法手段蒐證,甚至詐取高額服務費等,引發多起重大刑事案件。

面對投訴量和犯罪案件雙雙飆升,日本自民黨政務調查會成立跨黨派工作小組,針對調查業立法展開研議,最終促成這部由眾議員葉梨康弘主導、以議員立法形式提出的《探偵業の業務の適正化に関する法律》(探偵業法),於2006年6月8日公佈,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這意味著,日本並非一開始就針對偵探業設下高門檻,反之先放任市場自由發展多年、等亂象累積到一定規模後,才由立法者收拾殘局。這段歷程,某種程度上跟台灣現在所處的階段極為相似。

從資格審查、執業到停業的完整條例  日本「探偵業法」逐字明文規定

日本探偵業法施行近20年,對這個行業設下數道明確關卡,不管是從資格審查、執業規範到停業事由都有明文規定。首先是「欠格事由」的資格審查,曾受破產宣告未復權者、因刑事案件遭判有期徒刑以上,或近5年內違反本法遭勒令停業者、暴力團成員和退出未滿5年者,都不得經營探偵業。其次,業者不得將登記名義出借他人經營,避免發生借牌營業亂象。

在委託流程上,探偵業者必須在簽約前交付「重要事項說明書」,讓委託人清楚瞭解調查範圍與限制;簽約時則須提供載明法定必要事項的正式合約書,業者也被課予保密義務及員工教育訓練義務。經2024年的修法後,主管機關更進一步要求業者在營業場所明顯處張貼「標識」,並公佈於自家官網,讓委託人在接洽前便能核實其登記身份。一旦違規,公安委員會可祭出營業停止或廢止命令,並公開違規的業者姓名及處分內容。

日本「探偵業法」施行近20年,透過公安委員會嚴格監督、審查負責人資格、定型化契約等。反觀台灣,目前僅需商業登記即可開業,缺乏專責主管機關事前審查機制和監督。(AI生成/台灣偵探職業總會提供)

台灣徵信業的現況:合法立案登記不等同於有人監督把關

反觀台灣現況,徵信業至今沒有專法可循。如果一個人想要開徵信社執業,只需要比照一般公司或商號完成商業登記即可,過程中不會被要求出示良民證,亦不存在任何主管機關對負責人的資格、從業人員的素質、專業技術等進行審核。換言之,即使是曾有詐欺前科者,仍可透過他人名義掛牌經營徵信社。

當然,我國確實曾有一份名為《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的行政命令,但其上位授權依據是早已被《個人資料保護法》取代的舊法,實務上難以作為現行管理工具。目前,我國能約束徵信業的法律規範,是委託人跟業者雙方「事後」觸法時,才會用上的《刑法》條文,如妨害秘密罪、侵入住居罪、跟蹤騷擾等。民眾委託徵信社調查婚外情、失蹤協尋、背景查核等服務時,往往會涉及大量個人資料與隱私資訊,所以業者是否具備合法資格及完善監督機制,會直接關係到消費者的權益保障。

私家偵探專法除了限制業者,也可以替消費者設立權益防線

「雖然日本當年是等到申訴案件、刑案暴增後,才促成立法,但台灣未必要等到亂象發生才來立法。」長期倡議私家偵探專法的台灣偵探職業總會理事長謝智博指出,日本「探偵業法」的管理模式最值得台灣借鏡,並非只有罰則,也涵蓋開業前的資格審查,以及執業時的各項規範約束。

「日本是先審查、先揭露,讓消費者在委託前就有依據可查;台灣的話,現在的做法都是讓業者先開業,等出了事才靠《刑法》收拾殘局,這兩者保護消費者的邏輯可謂全然不同。」有鑑於此,謝智博才成立台灣偵探職業總會,持續參照日本、美國、英國等國的立法內容,希望專法尚未到位前,先透過產業自律公約補位,積極督促同業透明化費用、合約內容及委託流程,同時建立申訴管道,讓消費者在委託前多一分辨識依據。

在私家偵探專法出現之前,我國消費者能做的自我把關

謝智博建議,民眾在委託徵信社前,至少可主動確認3件事:業者是否有公開、可查證的公司登記資料;是否願意在簽約前,透明化書面契約內容與收費明細;過往是否有具體可查的服務紀錄或第三方評價。如果委託過程中發生糾紛,亦可透過台灣偵探職業總會的申訴機制提出反映,總會將積極出面瞭解情況,並協助雙方溝通協調,保障消費者權益。

從日本近20年的立法情況來看,一部完整的專法未必能夠全然杜絕亂象,但至少能把「防範」的時間點往前移,使消費者在委託前就有依據可查,而不是只能事後靠訴訟討回公道。這也是台灣偵探職業總會持續推動立法倡議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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