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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職場霸凌首度入法!面對主管刁難,專家:別隱忍,第一步先做「這件事」

職場霸凌首度入法!面對主管刁難,專家:別隱忍,第一步先做「這件事」

「同樣的疏失,別人被輕輕帶過,我卻要在會議上,被當著全部門的面反覆數落。」一名上班族向婦馨徵信有限公司諮詢時,如此描述自己近半年來的職場處境。她表示,起初只覺得主管管理風格較為嚴格,交辦事務多、標準高,自認忍過磨合期就會好轉,未料狀況卻逐漸惡化。

私下傳來的訊息語氣日漸苛刻,甚至夾雜人身攻擊字眼,就連請假休假,也屢遭暗示「不夠盡責」。長期下來,她開始出現失眠、腹痛等身心症狀,甚至反覆質疑,是不是自己能力不足,才招致這樣的對待。

婦馨徵信有限公司指出,類似的處境在職場環境不佳的個案中相當常見,當事人通常並不確定自身遭遇是否構成「霸凌」,也擔心一旦說出口,反倒被貼上「抗壓性不足」的標籤,或考量經濟壓力而不敢輕舉妄動,因而選擇一再隱忍,直到身心狀況亮起紅燈,甚至釀成難以挽回的憾事。

職場霸凌首度入法,新制上路後你我都該知道的事

過去,台灣法律對「職場霸凌」並無明確定義,勞資雙方一旦發生爭議,多僅能仰賴既有法院判例或行政指引作為判斷依據,導致受害者往往「說不清楚這究竟算不算」,求助無門。這樣的局面,直到2026年7月1日《職業安全衛生法》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正式施行後,才有了明確法源依據,這是繼2013年職安法全文修正以來最大幅度的調整,也是台灣首度將職場霸凌正式入法。

依新制規定,若涉及性騷擾、跟蹤騷擾、就業歧視等情事,仍優先適用各自的專法處理;此次新增規範,主要用意在補足前述專法未涵蓋、其他型態職場不法侵害的防治缺口。新法同時要求,企業高階主管須明確表態防治霸凌的立場,並建立公平的申訴機制,不得再將處理責任全數轉嫁基層員工。

值得關注的是,新制首度將「外部第三人」納入保障範圍,這也被稱為「奧客條款」。員工若遭客戶、民眾惡意辱罵、威脅甚至施暴,雇主同樣須承擔保障員工安全的義務,必要時應提供法律、醫療或心理諮商等協助。此外,企業須設置公開、多元的申訴管道並指定專人受理,監視設備的設置地點也有明確規範,不得以「管理」為由,架設於廁所、更衣室等高度隱私場所。依規定,雇主若未依法採取預防、調查、協助或懲戒等法定措施,最高可處新台幣75萬元罰鍰;若因霸凌導致勞工發生職業病,如憂鬱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等,罰責上限將提高至150萬元。

釐清定義與合法蒐證 協助勞工化解「求助無門」窘境

隨著職場霸凌正式納入法律規範,婦馨徵信社資深專家鍾玫君表示,公司目前針對職場霸凌,同步提供「個人」與「企業」兩種不同方向的因應服務。她說明,對於懷疑自身正遭受職場霸凌的受僱者,團隊首先會協助當事人釐清目前遭遇的情況是否符合新法對「職場霸凌」的定義,如是否具有持續性、是否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再依個案狀況,協助合法蒐集對話紀錄、會議錄音、電子郵件等相關事證,避免當事人日後申訴時,因證據不足而求助無門。

鍾玫君也提到,蒐證只是第一步,團隊也會視需要銜接律師資源,協助當事人了解後續可行的申訴管道與法律途徑,「新法上路後,勞工終於有明確的法源可以依循,但很多人拿到證據後,還是不知道下一步該怎麼走,這中間的難處,就是我們能夠協助的空間。」

至於企業端,鍾玫君說明,團隊可協助企業檢視現行內部管理制度是否符合新法要求的預防、申訴、調查與處理機制,並依循法規協助建置或完善通報流程與相關文件,降低企業因未落實法定義務而遭受裁罰的風險。她強調,這項服務的核心並非只是幫助企業「應付稽查」,而是希望協助企業建立真正可信賴的申訴文化,「法規是最低標準,但能讓員工願意站出來、講實話,也相信公司會公正處理的環境,才是新法真正想落實的目標。」

職場霸凌不是個案,而是普遍存在的社會憂患

台灣偵探職業總會候任理事長許時偉表示,從近年會員業者接觸的委託案件觀察,職場霸凌絕非少數個案,而是普遍存在於各行各業、各種職級之間的常態性問題。他指出,過去這類案件之所以難以處理,很大一部分原因在於「舉證門檻高、法源不明確」,導致許多受害者即使長期身心受創,也不知道該從何主張權益,只能選擇隱忍,或直接離職了事,「這對勞工個人是傷害,對企業來說,其實也是人才流失的隱形成本。」

他認為,職安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的上路,是台灣職場文化邁向成熟的重要一步,但法律本身只是最低標準,真正的改變,仍須仰賴企業落實內部預防機制、勞工敢於發聲,以及包括徵信業在內的相關民間資源,共同協助補上執行面的落差,「法律給了名分,接下來要做的,是讓這個名分真正發揮保護的作用。」

若民眾在委託徵信業者協助處理職場霸凌相關案件時,對服務內容、蒐證方式或處理過程有任何疑慮,許時偉也提到,台灣偵探職業總會設有申訴機制,可供民眾提出反映,作為總會持續督促會員業者依法、依專業妥善處理此類敏感案件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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