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在醫院任職工務部門的張姓男子,因對女同事心生愛慕並展開追求,在對方已明確婉拒的情況下,仍於民國113年9月至11月間,多次尾隨該名同事出入車站、停車場、超商及書局等場所。即便同事刻意改變路線、搭乘不同班次的列車試圖迴避,張男仍屢屢「巧遇」並上前攀談,甚至提出「擁抱一下、繼續當朋友」的要求。過程中張男也曾透過訊息辯稱自己並無惡意,僅是「太晚鼓起勇氣」,但同事已感受到明顯壓力,最終選擇報警提告。
台中地方法院審理時,張男否認構成跟蹤騷擾,辯護方主張雙方對話內容並無不當,僅是單純巧遇與問候。不過法官審酌全案情狀後認定,張男未能尊重他人拒絕的意願,行為已逾越正常人際互動的分際,加上被告始終否認犯行、未獲被害人諒解,最終依跟蹤騷擾防制法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從個案看見的警訊:善意與騷擾的界線在哪裡?
典範徵信有限公司坦言,近年同行接到的跟蹤騷擾諮詢案不計其數,許多委託人一開始並不確定自己遭遇的狀況是否已構成法律上的跟蹤騷擾,只是隱約感覺不對勁,甚至心生恐懼、毛骨悚然。但經過深入了解後才發現,加害人可能也不覺得自己在「騷擾」對方,反而認為自己是在鍥而不捨地追求,甚至還會反過來質疑對方「為什麼不懂我的用心,為什麼要如此害怕」。
專家指出,這種認知落差,正是跟蹤騷擾行為屢屢被輕忽、被害人求助無門的主要原因。法律之所以將跟蹤騷擾行為明文入罪,用意就是要跳脫加害人的主觀動機,改以被害人的實際感受與行為的客觀樣態,作為判斷標準。
依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二、以盯梢、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貶抑、催促、糾纏、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四、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五、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不當的物品。六、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七、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簡單來說,法律並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必須認知自己「正在騷擾」,只要客觀上反覆或持續出現上述行為,且已經讓對方感到害怕、恐懼,並實際影響到日常作息或人際活動,就可能已經構成跟蹤騷擾。也就是說,就算行為人自認是「追求」,只要對方已明確表態拒絕,行為人仍執意持續接觸、掌握行蹤或傳遞訊息,讓對方因此心生畏怖、影響到日常生活,就可能已經觸犯法律。
面對跟蹤騷擾該如何自保?典範徵信社:蒐證、報警與專業協助同步進行
「真的面臨跟蹤騷擾時,許多受害者內心即使已相當恐懼不安,卻仍然不敢直接報案,深怕遭他人質疑反應過度,另一方面也不知道該如何與對方溝通,釐清對方為何要跟蹤、為何如此鍥而不捨。」典範徵信社指出,多數當事人意識到自己可能遭遇跟蹤騷擾時,第一個念頭通常不是尋求外部協助,而是嘗試自行釐清對方的動機,期望透過溝通讓對方知難而退。
然而,跟蹤騷擾行為之所以持續發生,多半源於加害人早已忽視對方的真實感受,此時貿然與對方正面對質,不僅未必能換來理性回應,反而可能刺激對方採取更激烈的接觸方式,讓當事人暴露在更高的風險之中。
典範徵信社表示,面對跟蹤騷擾,當事人應優先保留與對方接觸的相關紀錄,包括對話截圖、簡訊往來、社群訊息,或事發地點周邊的監視器畫面,避免事後才回頭補救,導致證據不完整而增加後續舉證困難。該公司也提醒,許多當事人礙於情面,面對對方的追求選擇迴避或含糊回應,但態度不夠明確,反而容易被誤讀為「還有機會」,讓對方持續接觸的行為得到錯誤的鼓勵。
若對方的行為已反覆發生,且已讓當事人感到害怕、影響日常作息與社會活動,便已相當接近法律所定義的跟蹤騷擾樣態,此時不應猶豫,應儘早報警處理,必要時可一併聲請保護令,透過公權力介入。該公司也坦言,實務上不少民眾並不清楚合法蒐證的界線,一旦自行採取的方式不當,不僅可能衍生其他法律風險,取得的資料也未必能作為呈堂證供,這也是許多當事人選擇委由合法立案的徵信機構協助釐清行蹤模式、確認行為持續性與頻率的原因。
報警與尋求徵信協助並非互斥的兩條路,當事人可視個案狀況同步進行,而非二選一。回到台中這起案件,被害人選擇報警提告,最終讓加害人依法付出代價,正說明了勇敢面對比獨自隱忍更能保護自己。典範徵信社呼籲,一旦意識到自己可能正處於跟蹤騷擾的處境,就不該選擇沉默或獨自承受,無論是勇敢報警,或是向具備合法資格的徵信機構尋求協助,都是保護自身安全的正當途徑。
總會呼籲:合法蒐證、理性求助,才是保護自己的長久之道
台灣偵探職業總會表示,跟蹤騷擾案件之所以層出不窮,除了加害人普遍缺乏尊重他人意願的認知,也與部分民眾在遇到類似狀況時,不知道該往哪裡求助有關。總會觀察近年各地委託與諮詢案件發現,多數當事人並非不願意採取行動,而是在「報警是否會被認真受理」、「找徵信社是否合法可靠」之間反覆猶豫,反而錯過了及早蒐證與求助的時機。
總會強調,無論是選擇報警、聲請保護令,或是委由合法立案的徵信機構協助釐清事實,這些管道彼此並不衝突,當事人應依自身狀況同步評估、及早行動,而非等到情況惡化才尋求協助。總會也提醒民眾,在委託任何徵信機構前,應優先確認業者是否具備合法蒐證觀念,是否清楚說明可行範圍、費用結構與調查限制,避免因一時心急,反而讓自己陷入其他風險。
「總會常設申訴機制,若民眾在委託過程中對業者服務有任何疑慮,皆可善用免費諮詢管道釐清問題。」台灣偵探職業總會秘書長陳以峻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