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方法院近日審理一起侵害配偶權案件,退役軍官阿成(化名)控告妻子芸芸(化名)與其認識19年的閨蜜琳琳(化名)發展超越友誼的親密關係,兩人不僅互稱「老公」、「老婆」,更有曖昧訊息與肢體接觸行為。法院審酌通訊紀錄與雙方言行,認定已侵害配偶權,判芸芸與琳琳須連帶賠償阿成24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阿成與芸芸於2019年結婚,婚後育有一女,一家人原本生活穩定。然而,自2023年中旬起,阿成察覺妻子行為異常、頻繁說謊,甚至於同年6月突然搬離住處,音訊全無。追問之下,芸芸坦承與琳琳一同入住旅館,並透露兩人曾有「摸奶」、「吃奶」等親密互動,令阿成震驚不已。
進一步查看妻子與琳琳的通訊紀錄,阿成發現兩人對話充滿愛意與性暗示,包括「老公我愛妳,想妳了」、「妳這輩子只能是我的人喔」、「我想跟妳愛愛了」、「你也是一樣只屬於我的」、「妳那天騎上來我的腿」等語句,頻繁互稱夫妻,內容明顯超出一般朋友界線。
阿成因此提告,向兩人求償60萬元。庭審中,芸芸與琳琳皆辯稱彼此僅為情感深厚的閨蜜,對話屬於玩笑性質,並強調兩人出遊及開房間皆事先徵得阿成同意,甚至部分行程由阿成協助安排。芸芸也主張自己離家另住,是因遭遇阿成家暴,並已申請保護令。
不過,法院審酌雙方對話內容及行為舉止,認為其親密程度遠超常人交往範疇,並非單純玩笑。法官指出,兩人不僅言語曖昧,更涉及明確肢體接觸,已構成對婚姻忠誠義務的侵害,判決芸芸與琳琳須連帶賠償阿成24萬元。
此外,法官亦考量三人經濟狀況,阿成退役後擔任保全,芸芸為外送員,琳琳為未婚女性,具專科學歷,最終酌情裁定賠償金額為24萬元,全案可上訴。
立達徵信業者謝智博指出,無論配偶外遇的對象是異性還是同性,蒐證的基本步驟並無太大差異。在實務操作上,社群軟體的訊息紀錄與通話內容,一直是揭露雙方關係密切程度的核心依據之一,我們會先從雙方的通訊軌跡入手,檢視對話語氣是否親密、是否有特定稱謂、以及是否出現具情感或性暗示的文字,這些都是常見的起手式。
進一步的行蹤調查也同樣重要。只要對方有與特定對象頻繁見面、共同出遊或進出旅館等情形,不論性別,都可能構成配偶權侵害的事證。
總而言之,不論性別,蒐證的重點仍是「是否具有超越一般友誼的親密互動與實際關係事實」,這才是法院認定配偶權是否受侵害的核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