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對象已婚,仍執意交往生子,元配怒告第三者!
新竹地方法院最近一起判決出爐,原配徐女士提告第三者馬女士,要求賠償精神損失300萬元,然而法院最後判賠的金額卻讓人意外。
徐女士在民國111年11月發現丈夫張先生行為異常,追問後得知他有了外遇。她要求丈夫簽下忠誠承諾書,約定在112年1月20日之前和婚外情人斷絕來往。然而,張男並未遵守約定,繼續與馬女保持關係且為其購屋置產。直到112年3月至4月間,馬女主動聯絡徐女,承認了這段關係,徐女才知情第三者身分。甚至於112年11月27日為張男生誕下一子。親子鑑定證實,孩子的確是張男的親生骨肉。
徐女認為馬女明知張男已婚,卻選擇介入、生子,導致她的婚姻破裂,精神受到巨大傷害,因此要求賠償300萬元。不過,馬女辯稱,法律並未保障「配偶權」為侵權權利,加上徐女並沒有起訴離婚或要求張男賠償,因此認為徐女不應向她索賠。她還提到,徐女明知這段婚外情後,雙方仍有互動,看起來並未強烈反對,認為300萬元賠償要求過高。
法官認為,婚姻建立在忠誠的基礎上,如果一方破壞這層關係,確實會構成侵權,導致另一方的精神損失。雖然徐女與張男的關係是否和解並不影響判決,但配偶的忠誠義務應被重視。因此,最終依照雙方經濟條件等因素裁定馬女須賠償徐女45萬元,雙方仍可上訴。
對於此判決,立達徵信社業者謝智博表示,類似因婚外情引發的賠償糾紛案件在近年來屢見不鮮。由於婚姻中的配偶權受到侵害,當事人往往難以平復心理創傷,因此選擇透過法律手段爭取賠償。然而,法律在認定賠償金額時,會考量雙方的行為、過失比例以及造成的實際損害。更強調在面對配偶可能出現的異常行為時,當事人應冷靜蒐集相關證據或委託專業調查蒐證,像是聊天記錄、匯款紀錄或親子鑑定報告等,這不僅有助於在訴訟中維護自身權益,也能作為法律追訴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