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通姦罪違憲並立即失效,通姦除罪化正式上路。不少民眾因此誤以為,婚姻中的出軌行為從此不必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但實際情況並非如此。
通姦除罪化 改變的是追訴途徑,而非責任本身
依現行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規定,配偶若因另一半外遇而受有精神上損害,仍可主張「侵害配偶權」,對第三者及出軌配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換句話說,出軌的法律責任並未隨通姦除罪化而消失,只是從刑事法庭轉移到民事法庭。
不過值得留意的是,「配偶權」這個概念在法界並非毫無爭議。 過去雖曾有地方法院判決大膽提出「配偶權不存在」的觀點,但目前多數法院的實務見解仍普遍認為,配偶間的忠誠義務屬於民法第195條所指「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因此,只要破壞情節重大,受害配偶依舊能依法請求賠償。這也是為什麼在實務上,侵害配偶權至今仍是多數法院認可、且勝訴率相當高的主流訴訟類型。
民事訴訟與刑事追訴另一個關鍵差異,在於舉證責任的歸屬。刑事案件由檢察官負責蒐證,民事案件則須由原告自行舉證。這意味著,受害配偶若無法提出足以證明外遇事實的具體證據,勝訴機率將大打折扣,這也是近年委託徵信社協助蒐證的需求持續存在的主要原因之一。
告贏侵害配偶權,關鍵在於「情節重大」的合法證據
根據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相關規定與法院實務見解,受害配偶不僅可向出軌的另一半求償,也可對明知對方已婚仍介入婚姻關係的第三者提起訴訟。但法院審理時,關鍵在於原告能否提出足以令人信服的具體事證,單憑口述或主觀推測難以成立。
台灣偵探職業總會觀察指出,通姦除罪化實施以來,委託外遇蒐證的民眾不減反增。過去刑事通姦罪必須證明有性行為,舉證門檻極高;雖然民事侵害配偶權的定義較寬(不以性行為為限),但因為沒有檢察官幫忙,實務上更看重證據的完整性與連續性,需要行蹤紀錄、親密影像等多項事證相互佐證,單一證據容易被對造抗辯為誤會或斷章取義。
蒐證手段必須確保合法,才能在法庭上發揮實質效力。法律人士指出,民事訴訟雖著重舉證,但證據的取得過程必須符合法令規範,若民眾因不熟悉法律界線而盲目嘗試,往往容易流於徒勞。因此,實務上多建議由具備相關實務經驗的專業團隊,依個案需求進行專案評估,並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協助當事人維護權益。
抓姦不等於衝突對峙,合法蒐證才是致勝關鍵
在實務操作上,抓姦蒐證是侵害配偶權訴訟中較具說服力的證據取得方式之一。抓姦蒐證的實際作業方式,是由專業調查人員在合法框架內,於適當時機及場合取得具體佐證。
對此,實務經驗豐富的婦馨徵信有限公司表示,在多數個案中,一般外遇調查其實是比直接抓姦更穩妥的起始方式,能在不打草驚蛇的情況下逐步建立蒐證基礎;抓姦蒐證則通常用於外遇行為較隱密、一般跟監難以取得有效證據的情況。業者強調,採取何種蒐證策略應由專業人員視個案評估。
蒐證之外,情緒支持同樣重要
婦馨徵信社資深專家鍾玫君受訪時表示,許多委託人在決定求助之前,已獨自承受相當長一段時間的煎熬,有人沉默數月不知向誰開口,也有人明知答案卻遲遲無法面對。她提到,團隊在諮詢面談時不會急於進入調查程序,而是先讓委託人把最難開口的事完整說出來,再協助釐清案情、評估合適的處理方向。
鍾玫君表示,即便通姦除罪化已實施多年,仍有不少民眾詢問外遇蒐證是否仍有必要。她認為,若希望在訴訟中取得有利結果,握有足以證明外遇事實的具體證據仍是關鍵,而合法的外遇蒐證正是達成這個目標的途徑之一。
重視合約保障與合法程序,保障自身權益
專業業者建議,民眾若考慮尋求徵信社協助蒐證,在雙方諮詢與簽約時,應特別注重合約的完整性與法規遵循。一份完善的委託合約,除了須明確規範雙方的權利義務之外,也應著重於保障雙方的個人隱私,並確認各項服務皆在合法合規的架構下進行。透過事前詳盡的溝通與明文約定,不僅能讓整體合作過程更加安全透明,也能為消費者提供最扎實、安心的專業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