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找離婚證人。」電話那頭的聲音略顯遲疑。婦馨徵信社分享,這是一名女性委託人前來諮詢時,開口說的第一句話。
該名委託人坦言,自己早已下定決心離婚,但就困在找不到願意簽字的證人。娘家父母一聽到「離婚」二字便情緒激動,不願在文件上留下簽名;詢問幾位閨密,對方支支吾吾,擔心日後若有糾紛被傳喚作證,怕惹上麻煩;就連平時感情要好的表姊,也委婉表示不想牽扯其中。幾經碰壁後,她才輾轉找上婦馨團隊求助。
兩願離婚須具備三項法定要件,缺一即屬無效
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須同時具備三項法定方式:一、以書面為之;二、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三、雙方應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此三項要件依《民法》第73條規定,屬於法律行為之法定方式,若有欠缺,該離婚行為即屬無效,婚姻關係並不消滅。
專家指出,實務上最常出問題的環節,正是「證人」這一關。依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792號判例意旨,民法第1050條所稱之證人,雖不以協議離婚當下在場者為限,亦不限於作成離婚書面時同時簽名,但終究須為親自見聞、確實知悉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方符合證人資格;若證人僅是應一方要求,事後被找來補簽名字,卻未曾實際確認雙方是否真有離婚合意,即便完成簽名程序,仍可能不生離婚效力。
過去已有實際判決案例可供參照:一名男子與妻子為處理銀行貸款問題,協議「假離婚」,卻在離婚協議書證人欄偽造母親與岳母的簽名,並持以完成戶政登記。事後男子反悔,主張離婚無效,提起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訴。法院審理後查證,證人確實不知簽名遭偽造,亦未親自見聞雙方離婚真意,最終判決該離婚不符民法第1050條規定,離婚無效,雙方婚姻關係仍然存續。
離婚證人資格門檻低,但關鍵細節卻容易被忽略
婦馨徵信有限公司說明,法律對離婚證人的資格限制其實相當寬鬆,只要年滿18歲、具完全行為能力,即便與當事人素不相識、毫無親屬關係,理論上都能擔任證人,也無須在戶政事務所現場簽署。正因門檻不高,不少民眾誤以為只要找到人簽名就大功告成,卻忽略了法律真正要求的核心:證人必須確實親自見聞雙方的離婚真意,不論是親耳聽聞,或親眼見證皆可。
「雖然並不常見,但實務上確實曾出現離婚多年後,其中一方突然反悔,提出離婚無效之訴的案例。聽起來或許荒謬,但此時法院可能會要求當初的離婚證人出庭作證,一旦被認定證人並未親自見聞雙方的離婚真意,這場兩願離婚,就有可能被判定為無效。」私家偵探鍾玫君表示。
她提醒,不怕一萬,只怕萬一,萬一哪天對方真的反悔,恰巧又存在這樣的漏洞,經法院一詢問,通常很快就能辨別出離婚證人當初是否確實盡到見聞離婚真意的職責。她也提到,許多民眾當初圖方便,透過網路隨意尋找陌生人代為簽名,多年後早已失聯,一旦涉訟,便難以提出有利佐證,處境相當被動。
離婚證人服務屬合法委託範疇,總會籲留意業者專業程度
「很多人以為,離婚證人就是找個人簽名蓋章,這其實是對法律的一種誤解。」台灣偵探職業總會候任理事長許時偉這樣形容外界對離婚證人制度的普遍認知落差。他指出,這項法律要求的初衷,是希望透過第三人的見證,確認婚姻雙方確實出於自願、清楚理解離婚的意義,而非單純的一道行政手續,「如果連這個把關的角色都可以隨便找人應付,這個制度存在的意義,某種程度上就被架空了。」
他也提到,離婚證人服務本質上不涉及蒐證或調查行為,只要業者提供的證人確實符合法定資格,並全程善盡確認雙方離婚真意的責任,即屬合法、正當的委託服務範疇。不過他也提醒,民眾在委託此類服務時,仍應留意業者的專業程度,例如證人是否僅止於完成簽名程序,或有確實了解並確認雙方的離婚意願;萬一日後真有訴訟需要,業者提供的證人是否仍可聯繫、願意配合出庭,都是委託前值得留意的細節。「證人能盡到職責,只是委託的最低要求,更重要的是要了解後續可能面臨哪些問題,以及對方能否在需要時出面提供協助。」
部分徵信社的離婚證人服務,還可能包含離婚協議書草擬、離婚權益協商等相關協助。許時偉提醒,若民眾在服務過程中,對服務內容、專業程度,或後續配合狀況有任何疑慮,總會皆設有申訴機制可供反映。